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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待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接待工作,明确职责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接待工作是省局机关联系上下级和有关单位的纽带和桥梁,是机关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安全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省局机关各处室在接待工作中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接待任务。

接待工作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即按接待范围标准填写接待审批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到定点接待单位接待。

二、接待范围

(一)国家有关部、委、局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员;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我局调研、督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省直机关到我局调研、督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各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全省各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省局办理公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六)经省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人员;

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赴滇开会,会议期间的接待由会议组织方负责,不在此接待范围。

三、迎送安排

(一)副部级以上领导迎送按省政府要求执行。

(二)国家局领导、各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由局领导到机场迎送,其它人员由对口处室或办公室人员到机场迎送。

四、标准及各处室职责

(一)住宿用餐标准:依照《云南省公务接待实施办法》住宿标准: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600/每人·每天、司级(副司级)300/每人·每天、处级(含处级)以下150/每人·每天。日常餐安排自助餐或桌餐,标准为:司()级以上70/每人·每天、处()以下及陪同人员60/每人·每天。

陪餐标准:客人抵、离昆时可安排一次陪餐,标准为局领导陪餐60/每人·每餐(不含酒水),其它人员50/每人·每餐(不含酒水),工作餐30/每人·每餐(不含酒水)。同一批客人,不重复陪餐。

(二)国家局领导及随员:接待标准、礼仪规格、陪同人员及相关事宜由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承办。

(三)国家局司(局)级以下人员的接待:

1.国家局各司负责人(含厅局级人员)和工作人员接待:由局领导陪餐一次。其活动日程安排由办公室会同业务对口处室拟办,并视情况由处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程陪同;接待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国家局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由局领导或对口业务处室负责人陪餐一次。其活动日程安排、食宿、接待用车等由对口业务处室负责。

(四)外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接待

1.省(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省局领导陪餐一次。其活动由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指定专人安排并陪同;接待用车由办公室协助安排。

2.省(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安排工作餐或由对口业务处室安排陪餐一次,客人在昆期间,由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安排游览昆明地区一至二个景点,可为其购买门票,从景点返回住地途中可安排一顿便餐,标准40/每人·每餐;接待用车由对口业务处室负责。超出接待范围的人员、旅游景点或客人要求到州()观光游览,费用一律由客人自理。

(五)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接待

1.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随员,由办公室安排接待。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一般不安排陪餐。

2.各州()、县局来昆办理公务人员,接待事宜由办公室根据需要办理。

(六)以省局名义邀请的友好单位来宾和经省局领导批准接待的其他来宾接待标准,参照上述接待标准执行。

(七)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出客人人数。陪餐用酒原则上使用云南本地产酒。

五、程序和承办方式

各处室需要接待时,由承办处室及时填写接待拟办单,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按职责承办。机关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

六、经费的使用和审核

承办部门在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不准用公款陪同宾客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杜绝奢侈浪费,凡是不经审批擅自发生的接待费用或不按规定超过标准发生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经办人或责任人自己承担。

接待任务完成后,经办人凭接待审批单和相关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据,一事一单,不得交叉,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核销。

来宾到省内州市考察、调研、督导工作时,由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州(市)局;在州(市)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原则上由省局承担,但以州(市)局名义发生的费用,如宴请等,均由当地局承担。

七、其他事项

(一)局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机、车票务、交通、安全、通信保障工作。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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