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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密委员会是在局党组领导下对各州、市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国家、省的保密法律、法规。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研究制定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要点,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部署保密工作任务。

  (四)指导、协调各处室做好保密工作。

  (五)组织划分确定各处室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范围和密级。

  (六)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涉密人员培训工作,总结保密工作经验,表彰保密工作先进典型,抓好涉密人员队伍建设。

  (七)指导、协调重大涉密活动、重要涉密会议和重要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

  (八)指导、协调保密技术发展工作和电子政务以及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州、市局,直属单位,各处室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工作部署的情况和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规、规章的情况。

  (十)组织开展保密安全检查。

  (十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泄密事件和窃密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泄密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省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十二)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措施。

    二、保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保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局长和纪检组长担任;委员由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参与集体领导,审议重大事项,参加重要保密工作活动;负责联系和指导、协调所在处室的保密工作,向委员会报告所在处室的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实施分工负责的工作,努力完成委员会决定的各项任务。

  (四)保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需要及时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五)保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六)保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确定,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确定。

  (七)保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各位委员,委员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请假,并提出对会议讨论内容的意见或建议。

  (八)以保密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通报、纪要等,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签发并抄送各委员。

  (九)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办,一般保密工作应直接请示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涉及各位委员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的具体事项可向有关委员请示。

    三、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办公室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一)主任委员对局机关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对局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任委员负责管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处室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保密委员会对保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三)保密委员会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带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了解保密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领导干部在研究、部署业务工作特别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步进行。

  (五)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保密委员会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作出显著成绩的领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事件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干部职工保密守则

    局机关的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十一)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秘密文件、资料;

  (十二)不准用涉密计算机联接公众网。

    五、保密宣传教育

  (一)各处室领导负有依法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责任。

  (二)各处室要把保密宣传教育与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结合起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三)各处室要经常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学习保密法规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指示,及时通报失泄密案例,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范能力。

  (四)新录用的干部职工上岗前由所在处室进行保密教育。

  (五)对专(兼)职保密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六)专(兼)职保密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局的保密培训学习,经注册备案和资格认定,取得上岗证书。

  (七)专(兼)职保密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如因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先报办公室,再报保密委员会对新调整上岗人员进行注册备案、资格认定。

    六、会议保密管理

  (一)召开涉密会议,会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对会场和与会人员住地进行必要的保密检查。

  (二)涉密会议应当选择在具备保密条件,有利于会议秘密安全的场所召开。

  (三)要严格掌握出席、列席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要明确与会人员的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涉密会议秘密;绝密文件只能在会议室内使用,会后立即收回;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或录音。

  (五)涉密会议应当使用会议信息保密机。禁止使用无线扩音设备。

  (六)需要新闻媒体报道的稿件,必须送会议主办单位审核。

  (七)涉密会议应由主办单位派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和材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文件和材料进行全程保密管理。

  (八)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本应妥善保管。

  (九)会议结束时,要求收回的文件、材料要如数收回;需要与会者带回去传达、贯彻的文件、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携带密件外出的规定携带,并明确传达范围;带文件回单位后,应及时交给保密员按密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十)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清点文件,清查会议场所及住地,以防文件、资料、笔记本等散失。

    七、新闻报道和出版保密制度

  (一)不准在对外发言、撰写新闻报道稿件、发表文章、提供影视题材、编写教材、出版发行书刊、创作影视作品、制作电子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参与涉密活动的干部职工,不得将有关活动情况透露给新闻媒体。

  (三)各处室凡向新闻出版单位及其他单位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信息,应送办公室审定。

  (四)凡以个人名义向新闻出版单位投稿及编著的书稿,如涉及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除了先由作者自审外,应先送办公室审核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如有必要还应送省保密局审定。

  (五)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自行邀请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在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众信息网上发布信息,必须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七)凡属涉密的宣传资料、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应当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范围进行发放,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八)汇编文件资料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和管理。

八、通信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

  (一)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1.涉密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设备和设施,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安全保密产品。

2.涉密计算机必须通过保密技术检查并进行安全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3.涉密计算机只有指定的人员方可使用,登陆其系统必须具有有效的身份认证措施。

4.涉密计算机必须根据其涉密内容的密级,设置相应的密级标识,按相同密级的要求进行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及报废涉密计算机,必须更换及报废的须报技术人员将涉密内容彻底清除后方可进行。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检修的,要经本部门领导批准,送保密局认定的公司检修。并必须先清除涉密计算机硬盘存储的信息,维修后必须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6.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确因工作需要暂存涉密信息的(接入互联网的除外)须加密存储,用后及时删除。

    7.涉密笔记本电脑携带外出必须经领导审批并将携带记录备案。

8.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有无线网卡等无线上网设备。 

9.涉密计算机软盘、硬盘、U盘以及光盘等载体应按相同密级的密件纳入保密管理。不得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信息;不得将软盘、U盘、光盘随意摆放,以防丢失。

  10.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存储的秘密内容、内部程序、口令、密钥泄露给无关人员。

  11.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凡属绝密信息一律不准存储在计算机固定硬盘内,只能存储在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中,并按相同密级的密件进行保管使用。涉密计算机必须落实开机口令、加密、防杀病毒等安全保密措施。

  12.对重要的数据、文件应有备份,一旦发生窃密事件,可恢复原始数据。

  13.严禁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及网络既连接办公网又连接国际互联网。安装物理隔离卡的计算机,用于联接互联网的硬盘不得存储、处理工作秘密。

  14.严禁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或政务外网。

  15.严禁将国际互联网信息直接下载粘贴到办公网上。

  16.严禁在办公网上存储、传输、处理、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17.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系统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18. 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传输绝密级涉密信息。对机密级、秘密级涉密信息,应当分别作出“机密”、“秘密”标志,加密后在有关保密网络传输。禁止在国际互联网上传递一切涉密信息。

(二)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保密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文件要求,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建设。

    2.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承建单位资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三)传真机的保密管理。

  1.严禁使用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传输秘密事项。

  2.转发或答复秘密电报,应严格遵守“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四)复印机的保密管理。

  1.复印机要指定专人管理。

  2.不准利用复印机擅自复印秘密载体。

  3.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秘密载体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保密规定。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并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的文件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阅办后要按规定立卷、归档、清退、销毁。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工作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复印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

  1.严禁使用移动电话谈论、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事项。

  2.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电话传输涉密信息。

3.确因工作需要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工具中传输涉密信息时,必须使用代号和密语。使用的代号和密语要经常变换。

(六) 多媒体设备使用保密管理

1.涉密会议禁止使用录音或摄像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2.涉密公文、资料因工作需要需扫描或刻录光盘的须报领导审批并登记备案。

    九、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一)在涉外活动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分清内外,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的情报窃密活动。

  (二)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办公场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的单位,应明确划定可供对外参观的路线、项目、范围,并拟定对外介绍统一口径,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不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部门、部位和项目,应事先加以说明或设立标志。

  (三)同境外人员进行公务交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四)出国、出境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审查,并接受涉外保密纪律教育。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出国、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的,应尽可能通过我国外交信使送达。外交信使不能送达的,按照有关规定到保密局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六)出国期间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利用境外通信设备进行通信联系,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同我驻外机构的来往电报必须做到明电明复,密电密复。

  (八)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和其他资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九)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载体。

  (十)对境外机构要求进行社会民意调查的来信来函,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十、保密监督检查

  (一)保密委员会在重大行动、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前要进行保密检查。

  (二)保密委员会不定期对各州、市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进行保密督促、检查,提高保密工作的管理能力。

  (三)保密检查应突出重点,重点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四)在保密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如逾期不改的,由局保密委员会通报批评。若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保密检查小组由保密委员会和业务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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