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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局机关各项公务用车,本着“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的管理

车辆的管理是指对车辆的购买、使用、调度、事故处理、保养维修、年度检审以及对专职驾驶员的安全学习、考核、奖惩进行统一的管理。

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车队统一管理,各处室使用车辆相对固定,其它车辆由车队管理,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车辆的调度

局机关机动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管理,各处室使用机动车辆需填写《派车单》,报办公室审批,并严格按派车用途使用。

机动车辆主要保障以下情况:

1.局领导下基层工作用车;

2.工作业务用车,主要指:提取数额较大的现金;购买大件物品;拉运大宗卷、证用车;取送机要文件、急件等;

3.处置突发事件用车;

4.会议用车;

5.接待用车。

三、车辆的维修

1.车辆维修保养是保证行车安全的关键。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按车辆技术指标要求“一保、二保、大修”的必须到定点专业修理厂修理保养。

2.车辆维修原则上由驾驶员申请,经车队队长初核并提出意见,按机关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或报局领导批准。车辆维修过程中,由车队队长,对其批准修理的项目、质量和费用支付的合理性负全部责任并签字认可,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安全使用,车辆必须按技术要求定期保养。

四、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队每季度组织一次专职驾驶人员业务及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内容是:(1)学习《交通法规》;(2)通报车辆事故情况;(3)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和汇报安全情况;(4)汇报管车、用车、派车等情况。

2.各处室应固定12名驾驶人员,报局办公室进行驾驶资格审定。未经审定的人员,不准驾驶公务车辆。

五、驾驶员的奖惩

为明确责任,切实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机关车队专职驾驶人员进行奖惩。

1.补助和奖励

①每年11日由车队长抄报里程,报办公室备案,驾驶员每行驶一公里,补助0.15元。

②出差每天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③年底无任何责任事故按年出车公里总数给予安全奖0.05/公里。

④每月通讯补助250元。

⑤每月补助误餐、加班费200元。

⑥每年劳保用品费用250元。

2.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当月加班误餐费20/次。

①事假超过三天的;

②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调派,服务态度差;

③当月误车二次以上(含二次);

④旷工一天以上;

⑤专职驾驶员遇领导外出或不出车时不到岗的。

3.车队驾驶员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1万元扣发安全奖0.01/公里,5万元以上不计发安全奖。

4.对遵纪、爱车、安全、节约的驾驶人员,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成绩突出者给予通报表彰。

5.严禁无证驾车和未经批准擅自用车,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按3/公里计收车辆使用费。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用车人必须赔偿车辆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私自用车造成车辆损失和丢失的,当事人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6.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准擅自将车辆借他人使用。

7.严禁酒后驾车,若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除接受交通处罚外,一切违章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六、处室车辆的管理

1.调配至各处室的车辆,为各处室的公务用车,用于保障本处室人员在昆明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

2.各处室使用的车辆经费实行包干制。财政核定每车经费扣除车辆保险和每季度一次车辆保养费用后为该车全年全部使用费用,节余拨入下年经费,超支自负。

3.超出城区范围的公务用车,由处室填写派车单,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

4.各处室负责该车辆的使用、安全、检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处室需将车辆保养、维修、检审等资料报车队建档。

5.各处室要切实抓好车辆安全工作,因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指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听候处理外,处室应立即向局办公室报告,当事人要按交通事故经济损失30%赔偿;因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凡发生事故隐情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格处理并取消驾驶公务车辆的资格。

6.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各处室需将车辆按要求定点停放。

办公室年终负责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派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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