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行为,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和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资金管理
局机关各项资金必须由办公室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种收入的取得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交财务入账,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途,严禁各处室将各项所得挪作它用和私设小金库。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办理现金必需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在昆明市范围内的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支票支付,其它地区的结算采用银行汇款的方式。
2.借取现金,须由借款人填写“现金借款凭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出纳员办理借款,借款原则上事后10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借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两日通知财务准备。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局机关财务室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开立并负责管理机关帐户,其余各处室均不得私立帐户。
2.支票管理:领用的支票应由财务人员填写日期、用途,可确定金额的要填写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要按批准的开支限额填写,不得超限额使用。转帐支票在开出15日内,领用人员必须办理报销手续,费用报销须注明经办人及证明人。支票必须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财务室不予报销。凡有超期未核销支票的处室,不得再新开支票,如因保管不慎遗失支票,要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3.借用现金和支票超过一个月不结账者,必须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的,抵扣本人工资,以促其尽快结账。
三、人员经费管理
人员经费为直接用于工作人员个人待遇部份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补贴、聘用人员及临时工资。机关财务根据人教处通知的人员编制、人员增减、政策性调整等执行和控制人员经费支出。机关各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经人事教育处批准聘用且必须由局机关经费支付工资的人员,由财务部门依据人教处的书面通知统一发放劳动报酬。
(一)社会保障缴费:按当年省级有关部门文件通知及核定的各项交缴比例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二)医疗费管理: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涉及因公出差人员在异地看病住院的,要事先通知机关财务和省医保中心联系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治终结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将有效单据送交局机关财务,统一到省医保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四、公用经费管理
公用经费为局机关各处室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消耗,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福利费、维修费、购置费、及其他费用。
(一)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处室日常所需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购的办公用品报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各处室才能购买,报销时需附有税务部门核准的正式发票、销货清单,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二)资料印刷费及报刊资料费的管理:资料印刷由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计划,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交指定单位统一印刷。报刊、杂志,专业图书资料的订购,由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订购。
(三)水电费管理:按实际耗用数量,由银行到财务统一代扣。机关各处室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节约用水和电。
(四)邮电费管理:局机关邮电费统一由局办公室管理,按费用报销程序审批支付。
(五)交通费管理: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差旅费管理:出差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在本省内出差,由处室负责人批准;到省外出差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级干部(含调研员、副调研员)出差,由局领导审批。同时,经批准出差人员凭通知及审批单到财务室办理有关手续,其它人员出差有紧急任务要乘坐飞机的,需填写“乘机审批单”,经处室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订购机票,由机票代订点与财务统一结帐,经办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乘机人员局里统一买过保险的,不再随机票报销保险费。
出差费标准严格执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云政办发〔1996〕45号文的规定(政府有新修改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七)会议和培训费管理: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培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八)接待费管理: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待办法》进行管理。
五、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由办公室财务部门,每月按机关在编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提取,定期转入工会账户管理。机关工会因专项活动需要,提出的行政补助经费申请,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六、往来款项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办理公务、采购预支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处理挂帐。
七、公务卡管理
我局实行“公务卡”后,原来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办法按照《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26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经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
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一)各处室需要经费开支时,事先提出报告,做出经费预算,填写《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费开支审批表》(开支在1千元以下的可不填写)然后按程序报批。不符合报批程序的经费开支事项,财务不予受理。
(二)年度预算在1万元(含)以下的经费开支,填写《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费开支审批表》,由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可,经局机关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后,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开支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经费预算,由拟办处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开支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逐级上报,由局长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的经费预算开支,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管领导履行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开支的事项,凡涉及有经费支付方面的合同(协议)必须同时附上,没有合同(协议)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四)各种经费开支事项办结后,经办人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经费开支的原始凭据应有填制单位公章,注明填制时间、开支内容、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填写人签名(章),无涂改。批量购物必须附原始清单。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不予受理;票据丢失,一律由原单位出据单位证明,并由本单位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五)经费开支超过预算部分,经办处室要书面说明情况,再按程序审批报销。
(六)凡调离机关的人员,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有关帐务,凡有往来帐款未结清的,人教处和机关财务不予开据有关调出工资介绍。
九、资产管理
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级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一)职责分工
局机关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局机关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2.局机关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3.局机关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申报手续。
(二)资产配置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从实际工作出发,遵循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凡能够在局机关或直属单位调剂使用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1.局机关各处室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种、数量,经办公室根据同类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批。
2.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3.任何捐赠、援助、单位投资购入的设备、物资(达到固定资产起点的)必须计入单位固定资产帐,属国家所有,不得流失在帐外。
(三)资产使用
1.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落实到处室,落实到人。实行每年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卡、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处置
1.资产的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2.处置权限:局机关各处室所使用的资产单位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下(含)或者一次性处置总值20万元(含)以下的,先由处室提出处置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单位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上或者一次性处置总值20万元以上的,须报财政厅审批。
十、附则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局机关,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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