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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负责部门: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办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表1)。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当日(24小时内),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应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附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转单”(见附表2)转交到相关处室签收。

二、审查与决定

负责部门:行政许可办理相关处室

1.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相关处室必须对申请资料进行实审,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转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补正资料通知单”(见附表3)并连同申请资料交受理办签收,由受理办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再交回处室,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2.行政许可办理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需要延长工作日,应当经局领导批准,同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将延期批件附在流转单后。

3.相关处室在实审过程中发现该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表42份(盖局章),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转单”,并连同申请资料交受理办签收,由受理办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签收后1份返回相关处室。

4.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转单”交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签收。

三、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负责部门: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

1.受理办接到行政许可决定后,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行政许可决定。

2.受理办在通知、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转单”,留存备查。

3.每月中旬,受理办将上月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汇总,报送局领导,并向各处室反馈。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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