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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局研究部署七项措施加强旅游景区医用氧供应市场监管

 

近日,丽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在听取了古城区局、玉龙县局前一阶段对各自辖区内旅游医用氧监管情况的汇报,分析当前丽江旅游景区医用氧供应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学习国家局有关医用氧、医用氧气罐管理的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下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医用氧监管的具体措施进行了研究。会议认为,准确把握好药监部门的角色定位,切实履行好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范围的旅游景区医用氧监管职责,统一思想认识和办事尺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旅游景区医用氧供应市场秩序,维护丽江作为知名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是药监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切实做好下一步的监管工作,会议决定采取以下七项具体措施对丽江旅游景区医用氧供应市场进行规范:

一、目前丽江市辖区内供应的各类氧气产品,其内装气体及包装罐体分别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纳入旅游景区医用氧监管范围;保健品等其他标识种类的氧气产品,暂不纳入旅游景区医用氧监管范围。

二、对申请开办专营或者兼营旅游景区医用氧经营业务的主体,不作具体要求和限制,根据其申办和实际具备的条件,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的标准和条件的,分别采取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原《旅游景区中药材经营许可证》上核增医用氧经营以及核发《药品专柜备案登记证》等方式进行许可。在防止市场垄断的前提下,扶优扶强,支持规模大、质量优、信誉好的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来丽江直接经营,尽量避免经营主体的小规模、低水平重复。

三、同时具备药品和Ⅱ类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的医用氧产品,以及仅具备Ⅱ类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但能够提供内装医用氧质量合格且属国家局暂不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证明文件资料的医用氧产品,应当准予许可;仅具备药品批准文号而罐体没有Ⅱ类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的医用氧产品,以及药品和Ⅱ类医疗器械批准文号均不具备的医用氧产品,依法不予许可。

四、鉴于国家目前尚未制定出台对医用氧经营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对专营旅游景区医用氧的经营企业暂不进行GSP认证。

五、在旅游景区医用氧专项治理工作中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医用氧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查处,在具体的处罚上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坚决查处以非医用氧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社会危害程度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好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六、在符合监管职权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引导消费者购买质量合格的医用氧产品,支持鼓励经营主体合法、产品质量可靠、信誉度良好的经营者做大做强,促进旅游景区医用氧供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加强对监管活动的宣传、汇报以及同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扩大高原旅游医用氧监管的声势和效果。

会议还对会后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医用氧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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