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二、申请范围
云南省辖区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和许可事项(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三、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发生资产变更、企业改制等情况,需提相关证明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5.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除外),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二)变更注册地址
1.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已变更注册地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5.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三)变更企业类型
1.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发生资产变更、企业改制等情况,需提相关证明文件;
2.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5.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1. 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并有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发生资产变更、企业改制等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 企业新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5. 企业新法定代表人简历(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所学专业、从药年限、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况的保证申明;
6. 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7.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五)变更企业负责人
1. 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 企业负责人任命书;
5. 企业负责人简历(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所学专业、从药年限、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况的保证申明;
6. 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7.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六)变更生产地址
属于路名变更或区划调整需要变更生产地址名称的,应提交:
1.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 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5.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属于搬迁改造的,应提交:
1. 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 (1)搬迁后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回、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2)生产范围、品种、质量标准;(3)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项目;(4)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安装地点、验证结果);(5)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验证概况;(6)检验仪器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7)生产和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一览表(包括名称、型号、生产厂、校验单位、校验时间、校验周期);
5. 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
6.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七)变更生产范围
在原有车间内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品种的,应提交;
1. 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与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品种相关的已有车间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5、(1)新增剂型或品种所在生产车间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概况和平面图,平面图包括: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回、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2)与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品种相关的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安装地点、验证结果);(3)与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品种相关的检验仪器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
6、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品种的《新药批准证书》复印件或临床批件复印件;
7、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流程,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项目;
8、企业所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报告;
9、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新建车间增加剂型或原料药品种的,应提交:
1. 企业变更申请,申请要写明变更原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需含变更记录);
4.(1)总平面布局图、新增剂型或品种所在新建生产车间概况和平面图,平面图包括:生产工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回、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2)与新增剂型或品种相关的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安装地点、验证结果);(3)与新增剂型或品种相关的检验仪器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
5. 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品种的《新药批准证书》复印件或临床批件复印件;
6. 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流程,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项目;
7. 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报告;
8.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附材料目录并按上述顺序排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省局受理办公室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接收到受理办公室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要求,视变更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三)复审:进一步审查申请资料和现场检查意见。
(四)审定:局领导审定处理意见,签发同意变更或不予变更的书面意见。
(五)许可:药品安全监管处对于局领导签发同意变更的处理意见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并在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对于签发不予变更的处理意见,则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送达:局受理办公室将行政许可决定材料和变更后《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现场检查时间不计)。
六、收费依据、标准
无。
七、承办部门
药品安全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