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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               

二、申请范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

三、 许可条件
    1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
    2
、企业具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该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学历不低于药学或相关专业的专科学历、具有主管药师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3年以上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
    3
、具有固定的、符合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存放要求,有防火防盗设施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4
、企业应有与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养护、销售、出入库管理等制度,并有执行记录;

5、建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用帐册,具有购进、入库双人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6、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过药品被盗和特殊药品丢失流弊问题,两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不良行为记录,未发生因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被公安机关处罚行为。

四、申请材料
     1
、填写《申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经营申请表》;
     2
、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GSP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负责人资质证明性资料;
     4
、加盖企业公章的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
     5
、相关购进、验收、储存、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管理制度;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7
、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所在地州、市食药监局初审(由省局稽查局进行日常监督的药品经营企业交省局稽查局初审);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无收费

七、承办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附件:申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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