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一、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二、 申请范围: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
三、 申请材料:
(一)、申请制剂委托配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见附件4);
2、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配制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工艺;
5、委托配制的制剂原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一式三份;
6、委托配制的制剂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7、委托配制合同;(含委托期限)
8、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二)、委托配制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4、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5、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如新的委托合同、续展申请)
四、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药监局对受托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3、省食药监局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放《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五、 收费依据、标准
无
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 承办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附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