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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一、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二、     申请范围: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

三、  申请材料:

    (一)、申请制剂委托配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见附件4);

2、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配制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工艺;

5、委托配制的制剂原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一式三份;

6、委托配制的制剂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7、委托配制合同;(含委托期限)

8、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二)、委托配制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4、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5、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如新的委托合同、续展申请)

四、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药监局对受托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3、省食药监局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放《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五、           收费依据、标准

       

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           承办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附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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