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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SP认证

 

一、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

二、     申请范围

药品GSP认证

三、     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加盖公章);

    3、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所填报人员的学历、资质证书,质量管理员还需附上岗证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所填报人员的学历、资质证书、上岗证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7、企业药品质量经营管理制度目录;

    8、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0、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初审意见;

    11、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初审受理通知书。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申请书打印表格一份,申报软盘一张。

四、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州、市食药监局提交GSP认证材料,州、市药监局进行初审并填写意见;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3、检查后决定是否发放《药品GSP认证证书》。

五、     办理时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初审机构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内日完成初审,将初审合格的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53+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10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发给《药品GSP认证证书》。

六、     收费依据、标准

云发改收费[2004]1122

受理申请费每个企业300元。审核费为:有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每个企业12000元,分支机构每个加收1200元;无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每个企业10000元;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10000元,所属连锁药店每个加收1000元;零售企业每个企业3000元。

七、     承办部门

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

提交材料一式四份并附软盘GSP认证申请书可由国家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fda.gov.cn申报资料用A4纸,编制目录及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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