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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

材料要求: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生产车间布置图。

4.企业法人及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清单。

5.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拟生产产品标准

6.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7.变更告知提交原告知登记表或生产许可证原件及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8、提交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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